第一章 社团成立
第一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本专业学年前50%。
第三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业务指导单位和至少1名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指导教师应是须是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教师、管理或技术人员。指导教师一年一聘,如有变更需及时上报备案。
第四条 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一定的活动组织能力以及相关经验。
第二章 社团活动
第五条 社团在每学年必须组织举办至少四次以上活动;其中积极参加校级活动、举办对外活动、社团间合办或与社联合办活动可在年审中获得一定的加分,具体加分规定可参考每年年审工作通知。
第六条 社团举办活动需在活动开始筹备(采购物资以及发布推文)的前两周提交策划案至社联外联部审核通过后才可举办。
第七条 涉及外出的社团内部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社联秘书部报备;涉及对外、面向校内非社团学生或涉及经费申请的活动,社团须提前两周向社联秘书部报备,提交活动策划案、活动申请表到社联秘书部;严禁社团在未报备活动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涉外活动宣传。
第八条 学校场地的借用方式
联系社联外联部(王佳妍 17791243896、张锦庭 17329823139)。
第九条 凡社团举办外出及运动类型活动时,必须为参与活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且在购买后向社联秘书部提供相关投保证明。
第十条 社团举办联合活动时需在策划案中注明合作双方,严禁社团私自与校外组织机构合办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社团外聘业务指导教师时须提前向社联外联部备案,经上报批准后,方可外聘教师。
第三章 社团财务
第十二条 根据《深圳技术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深技大党发【2021】1号)》,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来设立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用于保证社团活动正常开展。社团活动专项经费须按流程向社联财务部提供有效资料进行报销(其中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以学年为单位,不进行累计)。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赞助,不收取成员会费。如与学校签订校企合作框架协议的企业赞助,需由指导老师签字确认向社联财务部提交赞助申请表,非校企合作企业,原则上不接受赞助。
第十四条 社团需举办超出专项经费的大型学生活动时,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可凭活动策划方案寻找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或其他校内部门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六条 社团根据本学期活动策划案,在学期初根据社联安排提交物资预算表,在审核通过后,将所有活动物资一次性采购完毕。
第四章 社团宣传
第十七条 社团原则上不允许建立新媒体公众号,社团活动可通过社联公众号发布。已建立公众号的需按照校宣传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并在校团委备案。
第十八条 社团在公众号发布推文时需先经由指导老师同意后,再提交至社联宣传部,经相关负责老师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推文;推文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病句、内容正确健康。(活动相关推文需在活动策划案审核后提交宣传部)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十九条 已存在社团需在换届后,向社联外联部提交社团注册表(注册内容包含社团基本信息、更新社长信息、指导老师信息等)。
第二十条 已存在社团需在每学年规定年审时间内提交年审资料,具体流程及处罚规定可参考每年年审工作通知。
第二十一条 社团内部建设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社团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社联秘书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六章 社团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社联外联部提交社团信息变更表并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经校团委审批同意方可变更。
第二十六条 社团须通过召开成员大会同意注销时,方可报送社联秘书部注销社团。
第二十七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注销社团: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追加一些严重行为
(四)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年审不合格
(六)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
(七)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也无正当理由。
(九)社长以及社团负责人出现多次违规行为